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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多次强调“问责”与“担当”《问责条例》把制度笼子扎得更紧

2016年07月18日10: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7月18日电 (万鹏)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担当”和“问责”这两个词多次出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

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责任追究问题,在实践中创造出许多新经验。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有媒体和学者分析认为,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也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总书记多次强调“问责”:

《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强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这是中央政治局对问责条例的定位。十八大以来,“问责”多次出现在习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2013年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就曾指出:“担当就是责任,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2015年1月,在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总书记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2015年12月,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责任追究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又在实践中创造出许多新经验。此次将“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不仅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制度更趋成型、更加规范。它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

自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乱作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不作为’、‘怕担当’的问题仍有部分存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研究员、第三研究部副主任张士义在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谈到,这种状况削弱了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基础,迫切需要制定相关党内法规予以约束和督促,以便唤醒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敬畏之心,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另外,当前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行政问责多,对于管党治党不力等方面的问责少。张士义认为,《问责条例》的颁布,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